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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造船业对外资全面放开

作者:nysz发布时间:2019-05-1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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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版负面清单》),全面放开对国际航运及船舶代理、造船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在制造业,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在交通运输行业,取消国际海上运输企业限于合资、合作,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全面放开造船业外资限制
具体来看,《2018年版负面清单》基本放开制造业,其中在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这意味着,今后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100%持股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事船舶设计、修理、制造业务。

造船业对外资准入限制已进行阶段性递进放宽,《2018年版负面清单》“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后,造船业原则上对外资完全放开,外资将获得国民待遇。

在传统造船业务的修理、设计、制造三方面,中船重工经济研究中心产业分析师阴晴分析认为,《2018年版负面清单》影响不一:修船方面投资、劳动力密集,从投入产出看,外资进入意愿不大,因此影响不大;设计方面主要竞争对手日韩有所防范,外资设计机构进入的可能性不大,影响有限;船舶制造影响利大于弊,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造船业,有助于提升造船业整体实力。

在过去三年,中国造船业历经了被动和主动的“去产能”,在深化改革中寻求产业发展再平衡。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正建看来,《2018年版负面清单》有利于继续推进造船企业深化改革,在国际竞争中提质增效。此外,行业内过剩的一般产能,将在外资引进过程中被淘汰;行业内不足的高端产能,将在外资控股进程中被激发。李正建举例指出,荷兰IHC公司是全球工程船研发制造的****企业,过去曾由于不能控股,放弃了在中国的产业布局。《2018年版负面清单》下,类似的IHC公司可能会跃跃欲试,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生态下,加快在中国的投资,中国作为****的造船市场之一,市场机会时不他待。

在造船领域,外资入股合资已有较为成功的实践案例。南通中远川崎是由原中远集团(现与原中海集团合并为中远海运集团)与日本川崎重工各投资50%建立,造船效率在中国********,也是中国****的智能造船企业;舟山常石造船为日本独资企业,人工成本低于中国市场平均水平40%;舟山万邦永跃船厂为新加坡万邦船厂控股,科技投入****于中国其他造船企业。上述企业可谓造船行业重拾外资活跃度的“鲶鱼”。

中船重工经济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指出,日本造船企业进入中国的可能性更大。欧洲基本放弃常规船型建造,韩国造船业正在“危机自救”,日本造船企业可能利用外资准入放宽机遇,增加在中国合资造船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也不排除收购经营困难的中国造船企业,利用管理、技术等优势,打造下一个“南通中远川崎”。

未来,伴随着造船业对外资的全面开放,经济社会将面临外资更多的控股和独资,以“法无禁忌皆可为”为代表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模式,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流。目前造船企业运营长期存在商事、海关、商检、海事等方面的审批、监管流程复杂问题,《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下或能迎来水到渠成的“窗口期”。如在大数据支撑下,“事先审批”将更多地转向“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但在此过程中要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警惕类似STX大连破产事件。

因此,作为服务主体的政府需要把握“放管服”的改革力度:停滞不前,则无法实现扩大开放;若太快太急,则在国民待遇走向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下,企业与行业势必会有一段阵痛期。
 
航运业:国际全面放开,国内依旧限制
 《2018年版负面清单》全面放开对国际海运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商投资限制,取消国际海上运输企业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这些开放政策大多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此次修改将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取消国际船舶代理外商投资限制”的措施甚至超越了之前自贸试验区的现行政策。但在国内水上运输领域,《2018年版负面清单》依旧维持对外资限制的原则。

《2018年版负面清单》于7月28日起实施,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法规(如《国际海运条例》和《船舶登记条例》)尚未修改。因此,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有可能全面修订与国际海运、船舶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国际海运业外资限制的全面放开。

专注外国投资和外企业务领域的律师庄坚胜表示,此前国外航运企业和船舶代理企业只能通过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在中国发展业务,且外方不得控股,这样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治理机制增加了决策和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一旦中外方股东之间对经营目标和策略存在不同立场和主张,容易导致企业决策陷入僵局,经营战略和计划难产。此外由于中方股东持有控股权,外方股东对可能出现的上述局面很难有效应对,从而对中国投资望而却步。《2018年版负面清单》则为投资国际海运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方式上提供了更多选项,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外商独资,或与中方投资者合资/合作但外方控股的投资架构。

具体到国际航运和船舶代理领域,某位从事航运高端服务业的业内人士认为,《2018年版负面清单》会对外资有刺激作用。中国是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市场机会巨大,今后国外航运企业可以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更好地参与本土竞争,不再有外资身份限制,也可收付人民币,减少汇兑风险等。该人士认为,在航运营商环境和体系业已成熟的上海开设外商独资航运企业会是外资的选择。

但也有观点认为,该领域的开放意义不大,没有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很难形成虹吸效益。几乎所有航运服务业发达的区域,都是依赖税收的开放模式形成的,航运业很难在外汇管制和中国现有税收制度下生存,即使是中远海运集团也需要将一部分船舶转移到开曼群岛等地区登记注册,以提升市场经济下的平等竞争力。因此,该领域的开放不会****程度吸引外资。

但在国际船舶代理领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限制,有概率会引发外资并购的热潮。目前在中国市场,主要是中远海运集团旗下的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外代)占据主导地位,国外航运企业,尤其是班轮公司的业务基本都是转交委托给外代负责。中国的私人船舶代理企业,总体呈小而分散的局面,凭借低价或人际关系能够揽到一些小船东的业务。若外资准入,一些第三方航运和船舶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通过合资方式进入中国,完善其始端和终端的服务。

但《2018年版负面清单》中仍然保留了对经营中国船舶代理和水上运输业务的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对此,有分析指出,国家的航道水文资料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均选择暂时不开放内河航运。但从业务角度,国外航运企业还是有意愿经营国内段海运的,如此可以延伸服务,加强控货能力,实现“门到门”全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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