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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装危险货物是否可快递运输?

作者:nysz发布时间:2019-06-0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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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相关部门统计,今年截止至8月31日,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共计发生232起,造成死亡人数199人,受伤人数400人,其中运输环节事故121起,占到了50%以上。

因此,当前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风险依旧处于高位。也正因如此,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相继出台了各项举措和规定,其中关于小包装危险货物(例如100ml或500g,甚至更少)是否可以采用快递运输的监管意见目前都是一律禁止,也就是说无论是上百吨的危险货物还是几克的危险货物均要求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同时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那么小包装危险货物真的不能快递运输吗?国外是如何监管的?本期合规解读,我们将从国际运输法规要求以及国外监管现状两个方面,针对危险货物快递运输的可行性做一个探讨。


一、我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首先明确了危险货物在运输环节中各大监管部门的职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铁路主管部门、航空主管部门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运输企业及人员的资格认定。同时指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条例》第五章节也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几大监管部门也相应发布了法律文件。在此,我们着重讲一下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几条规定,具体如表1所示。
我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上表可知,目前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环节的监管可谓是“一刀切”,危险货物的承运人必须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同时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我国目前的小包装危险货物是禁止采用快递运输的。


二、国内外关于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豁免文件

1)  豁免文件有哪些?
为了方便和促进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UN TDG)引入了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运输方式,使得在满足相应的数量限制、包装要求等条件下,危险货物运输可免除相应的约束性规定。
以联合国TDG法规为基础,国际各相关运输组织和各国监管部门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运输文件,具体如表2所示。
国内外关于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豁免文件

2)  如何豁免?
通过对上述豁免文件的研读,国内外关于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豁免条款在技术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常规情况下,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即可按照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进行豁免性运输,如图1所示。

 

豁免条件


危险货物在进行运输危险性鉴定后会被分配一个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UN编号(例如1307),当该UN编号列入《危险货物例外数量表》(见GB 28644.1-2012)中且“例外数量”栏对应的信息不是“E0”,或当货物列入《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见GB 28644.2-2012)中且“有限数量”栏对应信息不是“0”时,则该货物可进行豁免运输。  
当然,货物运输数量不可大于限量上限,货物包装应满足性能要求,表面需张贴特殊的包装标记,运输单证在部分运输方式情况下需注明“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字眼。以道路运输为例,我国关于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时可豁免的项目如表3所示。
我国道路运输可豁免项目一览表

 

值得注意的是,当货物危害性极高时是禁止进行豁免运输的。通常情况下,包装类别为“Ⅰ类包装”的危险货物均不允许进行“有限数量”运输;“例外数量”由于包装要求较高,“Ⅰ类包装”的危险货物也仅是无次要危险性的第3类易燃液体以及第6.1类毒性物质可豁免,其余亦不允许进行“例外数量”运输。
具体豁免细则,可参见附件1、附件2。
3)  豁免先例有哪些?
在国际上,有限数量以及例外数量的豁免运输已被实践多年,这套豁免制度沿用至今也从侧面证明其风险极小,安全可行。在美国和欧盟,诸如UPS、FedEx、DHL等快递服务商都已根据49CFR或ADR法规进行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和收件、派件。
在国内,首先开始实施豁免运输的小包装货物为农药,2009年4月交通部、农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对于包装类别为Ⅲ类的农药产品,在重量(容量)满足限量要求(与TDG “有限数量”要求保持一致)时均按照普通货物管理,进行有限数量运输。该《通知》施行7年多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药运输。
2010年9月交通部亦发布通知,20L包装规格以下的水性涂料和5L包装规格以下的涂料(溶剂型涂料,整车不超过2吨)给予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同时,国内的一些航空公司(中国南航等)或依托航空公司的物流企业(上海东方远航物流等)亦开展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的航空运输业务。
这一系列的豁免先例都已证明,只要数量、包装等满足法规/标准要求,对小包装危险货物进行豁免运输是完全可行并适应国际环境的。
三、对我国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前瞻及相关建议
我国GB28644.1-2012和GB28644.2-2012的发布,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运输内容,已经体现了我国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未来趋势,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这一套豁免体制也已实施多年,我国在日后势必会逐步更新运输规则从而与国际接轨。
就目前而言,我国依旧迟迟未实施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豁免体制,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的。结合广大化工企业以及科研机构的实际需求,我们在仔细阅读研究相关文件后,对我国相关部门诚恳地提出一些建议:
1)  积极推动GB 28644.1-2012以及GB 28644.2-2012的实施。这两个标准是专门针对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条例》以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细化及完善,与前期发布的法律文件并无冲突。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将这两个标准纳入道路运输监管体系文件内。
2)  将小包装危险货物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运输豁免条款应用于快递领域。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今天,快递已成为广大商家及消费者极为依赖的货运方式。而《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几乎把所有具有危险特性的物品列为了禁止寄递对象。然而,当货物数量以及包装完全符合规定时,内装货物的危害已经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了。结合国外多年的实践经验,建议相关部门同意将小包装危险货物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运输豁免条款应用于快递领域。
3)  明确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豁免条款的适用承运企业。我国目前物流行业,尤其是快递行业规范程度良莠不齐,出于谨慎原则,该豁免条款可以不完全适用于所有承运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现有承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允许其进行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豁免运输。
4)  对早期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性法律文件进行更新。我国目前的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性文件基本都几年未作更新,唯一新增了有限数量及例外数量内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也只是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依旧迟迟未发布。建议几大法律监管文件尽早完善或发布追加性说明文件,从而使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豁免体制尽早落地实施,并在后期不断完善技术细节,与国际并轨。


四、小结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例外数量道路运输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便利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这也完全符合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
本文主要从国内外法律文件着手,结合国内外已有的实践经验,为大家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小包装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及例外数量运输的可行性、实用性以及必要性。并在文中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完备,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小包装危险货物在符合相关要求(数量、包装等)的基础上是完全可以进行快递运输的。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http://www.tianjinway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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