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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原报关单申报项目和检验检疫原报检单申报项目进行梳理

作者:nysz发布时间:2018-08-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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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津与内蒙古开通集装箱铁路专列

  来源:天津日报

  近日,首列装有100个20英尺集装箱有色金属矿石的集装箱铁路专列,从滨海新区物捷三专用线发出,缓缓驶出天津港,驶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苏集站。这标志着“新港—苏集”重去重回(表示往返都是满载运输,铁路专用词汇)班列项目正式启动,打破了长期以来天津港与内蒙古间大宗货源多依靠汽车运输的历史。至此,铁路港口携手,再次贯通了一条西进内陆腹地的海铁联运绿色大通道,形成了打通外向、畅通内向,以大循环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

  “‘新港—苏集’集装箱双向班列,初期每周开行1列,随后将逐渐增至每日1列。”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货运中心副主任张学满透露,“明天将开通新港至包头西班列,近期至哈业胡同、庙梁等地的有色金属矿石集装箱班列也将陆续开行。上述班列全部开通后,全年预计‘公转铁’运量将实现150万至200万吨,天津港有色金属矿石铁路运输比例有望从目前的10%上升至20%,每年有望减少汽车运输6.6万辆次。”

  天津港集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首票货物运抵乌兰察布市下线后,列车将随即配载装满煤炭货类的集装箱返回天津港,真正实现两地间铁路专线上货物运输重去重回。“较此前公路运输,综合成本预计可下降15%,在环保、便捷的同时凸显经济效益。”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舱单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就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舱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对于船舶运输即总提单和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MASTER B/L),分提单是指在总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即HOUSE B/L)。

  二、关于备案

  (一)境内无法人资格企业备案。

  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已在海关备案的境内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

  (二)分支机构备案。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三、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信息传输

  (一)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二)转运货物,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办法》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以及理货报告等电子数据。

  (三)通运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暂不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负责传输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章及《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见附件)时限向海关传输运输工具及舱单电子数据。

  五、出口货物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后,即视为货物运抵,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运抵报告传输后,货物、物品应当在3日内装载完毕。

  六、同一船舶载有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进境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集装箱船舶和非集装箱船舶传输时限分别传输原始舱单数据。

  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调拨进出境空箱电子数据;空箱未按报送数据实际装卸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空箱的电子数据变更手续。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和第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

  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

  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2. 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5. 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

  (二)舱单传输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3.天津航空新增10条航线

  来源: 城市快报

  近日获悉,暑期天津航空新增航班254班次,新增天津-呼和浩特、海口-揭阳等共计10条航线。据悉,今年民航暑运,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传统旅游热门城市外,新疆、西安、大连、三亚、丽江等地也受到旅游市场热捧,重庆、西安、呼和浩特、乌鲁木齐等地的客座率达90%以上。其中,重庆和西安方向航班机票紧俏,目前来看,各航班客座率几乎都为满员程度,提醒旅客确定行程尽快订票。

  4. 《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降税自7月1日起实施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简称《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中国于2001年5月加入,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亚太地区最早的优惠贸易协定。目前成员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6国,蒙古作为新成员有望即将加入。《亚太贸易协定》已实施三轮关税减让,在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9年谈判,2016年8月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签署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亚太贸易协定》自实施以来共有1060亿美元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进口到中国,享惠进口货值前5类商品包括塑料和橡胶制品、化工产品、矿产品、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等。

  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知多少?

  在6个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第四轮关税减让的税目合计10312个,比第三轮增长2.5倍,平均降税税目比例超过28%,平均降税幅度为33%。降税产品品种多样,包罗万象,有鱼类、蔬菜、油籽、茶叶等动植物产品、矿产品、化工制品、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纺织服装、贱金属制品、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成员国内市场将进一步丰富。

  进口降税知多少?

  中国共对进口自其他5个成员的2323个税目的原产货物进行降税,主要包括鱼类、蔬菜、茶叶、化工制品、纺织服装、鞋类、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产品。

  具体哪些产品会继续降税?

  比第三轮税率低5%以上共有32个税目,包括精油、首饰、帽类、洗衣机、摄像机、投影机、监视器、玩具电动机等。除了上述继续降税幅度较大的产品以外,还有很多产品有不同程度的降税。例如:我国市场常见的EDO甜饼干和化工原料苯乙烯,其中苯乙烯是享惠进口排名第5位的产品。

  具体新增加哪些降税产品?

  330个税目产品新加入降税清单,包括动物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等。较最惠国税率低5%以上的新降税产品22个税目,包括混纺布匹、花岗岩石刻、金银器、动物毛皮、供暖器、吊扇等。如进口印度产的毡呢帽,可享受协定税率13.2%,较最惠国税率低8.8%,优惠幅度达40%。如进口韩国产的照相机,可享受协定税率16.3%,较最惠国税率低8.7%,优惠幅度达34.8%。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5.重磅!关检融合“整合申报项目”介绍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从今年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将实行整合申报,报关单、报检单合并为一张报关单。此次整合申报项目是关检业务融合标志性的改革举措,将改变企业原有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实现报关报检“一张大表”货物申报。

  以下是有关该项目的进一步介绍:

  项目主要内容

  整合申报项目主要是对海关原报关单申报项目和检验检疫原报检单申报项目进行梳理,报关报检面向企业端整合形成“四个一”,即“一张报关单、一套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一个申报系统”。同步编写并对外发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8年60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2018年61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2018年67号)等公告。

  1整合原报关、报检申报数据项。

  在前期征求各部委、报关协会、部分报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去繁就简”原则,对海关原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原报检单申报项目进行梳理整合,通过合并共有项、删除极少使用项,将原报关、报检单合计229个货物申报数据项精简到105个,大幅减少企业申报项目。

  2原报关报检单整合形成为一张报关单。

  整合后的新版报关单以原报关单48个项目为基础,增加部分原报检内容形成了具有56个项目的新报关单打印格式。此次整合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与国际推荐的报关单样式更加接近,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原报关单、备案清单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3原报关报检单据单证整合为一套随附单证。

  整合简化申报随附单证,对企业原报关、报检所需随附单证进行梳理,整理随附单证类别代码及申报要求,整合原报关、报检重复提交的随附单据和相关单证,形成统一的随附单证申报规范。

  4原报关报检参数整合为一组参数代码。

  对原报关、报检项目涉及的参数代码进行梳理,参照国际标准,实现现有参数代码的标准化。梳理整合后,统一了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包括国别(地区)代码、港口代码、币制代码、运输方式代码、监管方式代码、计量单位代码、包装种类代码、集装箱规格代码等。具体参数代码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通关参数>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

  5原报关报检申报系统整合为一个申报系统。

  在申报项目整合的基础上,将原报关报检的申报系统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申报系统。用户由“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接入。新系统按照整合申报内容对原有报关、报检的申报数据项、参数、随附单据等都进行了调整。

  整合原则

  海关总署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按照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框架下实现关检业务全面融合的要求,遵循全面融合与平稳过渡相结合、强化监管与简化手续相结合、维护安全与促进便利相结合、防范风险与提升获得感相结合的原则,在企业申报环节以流程整合优化为主线,以信息系统一体化为支撑,以便利企业为目的进一步精简申报项目,参照国际标准,尊重惯例,实现单证统一、代码规范、申报系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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